史可雋母親冀兒子獲輕判 |
2009-04-29 (13:25) |
網上藝人裸照案,被告電腦技術員史可雋,被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還柙至5月13日宣判。裁判官表明,被告所犯罪行非常嚴重,無可避免會判處監禁。 24歲任職電腦技術員的被告史可雋,早上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應訊,他被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成立。裁判官表示,被告的行為違反對僱主的誠信,偷取客戶資料,亦損害了僱主,即電腦維修公司對客人的誠信。雖然被告在案發時只有21歲,但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他又指,案中大部分證人都是誠實可靠,證明被告從不法途徑取得該批照片,被告更明知公司有守則,不准取走客戶資料,仍然蓄意犯案,判被告罪名成立。 裁判官又特別提到,在海外作證的藝人陳冠希,證供有疑點,陳冠希以往都習慣將照片儲存在個人電腦內,但陳冠希指,電腦維修前3、4個月,他突然間刪除有關照片,但並未有解釋為何這樣做。裁判官認為,是事件曝光後,陳冠希受到具大壓力,相信是為了將自己在事件上的責任淡化。 而被告史可雋母親在聽取聆訊後,離開九龍城裁判法院時表示,希望法官能從輕發落。她表示,非常擔心,事件至今已擾攘一年,十分困擾,希望兒子可以獲輕判,暫時未考慮會否上訴。 史可雋暫時要還柙監房看管,案件押後至5月13日判刑。 裁判官指,被告的罪行非常嚴重,雖然為被告提取勞教中心報告,但強調一定要判被告監禁,不會有其他選擇。 案發於2006年1月至6月期間,被告任職的電腦維修公司,收到藝人陳冠希的電腦要維修,期間被告偷取電腦中的照片,將檔案連接到互聯網及分享給其他人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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