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委員會發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指引 |
2010-10-13 (17:43) |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今天發布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的指引,《上市規則》修訂與否則留待市場諮詢後決定。 上市委員會得悉,部分市場人士指聯交所早前就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事宜所作的決定,或會令市場認為其所採用的原則及做法有欠明確。上市委員會今天發出的指引旨在令市場更清晰了解有關的要求。 2008年香港交易所董事會曾委聘顧問就《上市規則》及其應用進行策略檢討。顧問指市場人士在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事宜方面難以找到劃一的規定依循。顧問亦建議聯交所因應目前市場常規檢討配售指引。聯交所計劃不久後就應否修訂配售指引及相關的《上市規則》規定展開諮詢。 根據今天發出的指引,除在非常特殊情況外,聯交所一般會要求首次公開招股前的投資必須在下列時間完成:(a) 首次呈交的首次上市申請表格日期前至少足28天;或(b)申請人證券交易首日前足180天。若有關的資金已經交付而申請人已經收到並不可撤回,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即被視為已完成。為清晰起見,上述日數不包括首次公開招股前投資完成之日、上市申請表呈交之日及證券交易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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