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今天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訂明車輛登記冊的用途,並授權運輸署署長在特定情況下,才向申請人發放登記車主的個人資料。
現時運輸署署長須根據規例,備存一份車輛登記冊,所載資料須包括一般的車輛登記資料、登記車主的姓名、地址和身分證明文件等18項資料。
任何人如向運輸署署長提出申請並繳付45元費用,署長便須提供一份相關車輛詳情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
為加強保障私隱,並確保車輛登記冊所存的個人資料用得其所,政府建議除已符合特定情況,否則所發出的證明書僅列載車輛詳情。建議中的修訂同時加入罰則,以制裁申請人把登記車主的個人資料作聲明以外的用途。
政府今天起至9月11日,展開為期2個月的公眾諮詢。市民可在運輸及房屋局網站下載諮詢文件,並透過電郵、傳真或郵寄提交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