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物及衛生局和食物安全中心今日發表諮詢文件,就規管食物中殘餘除害劑的建議方案,展開公眾諮詢,諮詢為期約兩個月,至9月19日;並計劃今年年底向立法會提交有關規例。
為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提高規管工作的成效,而且大部分已發展國家已經引入法例規管食物中殘餘除害劑,為使本地標準與國際接軌,政府建議在《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下,制定特定法律條文,以規管食物中的殘餘除害劑。
為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提高規管工作的成效,以及促使本地標準與國際接軌,政府建議在《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下,制定特定法律條文,以規管食物中的殘餘除害劑。
主要建議包括:就「除害劑」和其他相關詞彚採用與國際食物標準機構「食品法典委員會」一致的定義,並採納委員會的食物分類方法,及以委員會的最高殘餘限量標準為基礎,制定適用於香港的標準。
對於沒有訂明最高殘餘限量/再殘餘限量的除害劑,除非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信納檢測到的除害劑殘餘水平不會危害或損害公眾健康,否則不容許輸入和售賣含有該類除害劑的食物;
建議建立「獲豁免物質」名單,以容許業界施用天然除害劑;以及在實施有關規例前,給予業界兩年寬限期。
市民請於9月19日或以前,把意見郵寄至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物安全中心(註明「關於:食物中殘餘除害劑的諮詢」);或以傳真或電郵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