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援制度申請人規定居留年期涉嫌違反《基本法》司法覆核案,今日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訊,預計審訊需時3日。
首宗案件涉及居港未滿7年新移民申領綜援。申訴人60餘歲的孔允明6年前來港定居,惜來港翌日港人丈夫去世,她因居港未滿七年被拒申請綜援。
代表孔允明的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指出,原訴人是持單程證來港定居,不是一般的雙程證過境人士,應該如其他香港居民般享用社會福利,而她來港後又喪偶,無依無靠,社署卻沒有酌情提供綜援,做法不恰當。
陳文敏認為,政府03年修改居住資格的條件,是因應01及02年度申領人數急升,但數據顯示新移民新增的申領個案只佔總數一成半,影響不大,不應把問題歸究新移民,而庫房現時仍有巨額盈餘,應考慮善用社會資源。
不過,法官反問,一旦放寬綜援制度,政府日後若轉盈為虧,應該如何應付。
第二宗案關於回流港人申領綜援前須居港滿一年的規定,申訴人是60餘歲香港居民游文輝,長駐內地工作,4年前被辭退回港,因為超過離港限制被拒申請綜援。申訴人早前已在司法覆核中勝訴,政府再提出上訴。
協助兩人的社區組織協會主任何喜華表示,估計政府取消所有福利措施的申請人限制,每年開支只增逾10億元,目前的財政儲備足以應付。他又預料,不論案件如何裁決,最終都會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