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瘦肉精案一審宣判,主犯劉襄被判死緩 。
審判機關認為,依據《刑法》,案中的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等5名罪犯在明知使用鹽酸克倫特羅飼喂的畜禽被人使用後,可能對人體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情況下,私自秘密研製銷售鹽酸克倫特羅,構成共同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
其中主犯劉襄製售瘦肉精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主犯奚中傑制售瘦肉精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主犯肖兵銷售瘦肉精被依法判處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主犯陳玉偉加工、銷售瘦肉精被依法判處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從犯劉鴻林被依法判處9年。
5名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繳,犯罪使用財物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