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條例》明日起生效
2011-07-31 (16:33)
《食物安全條例》將於明日起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食物安全條例》規定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須向食戲p登記,食物商亦必須備存食物進出紀錄。條例生效首半年是寬限期,寬限期於明年1月31日結束過後,無登記而進口或分銷食物,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沒有備存紀錄最高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此外,條例亦會賦權食物及衛生局局長就特定食物類別的進口訂立規例,以規管較高風險的食物。當局已在5月將有關禽蛋的進口管制建議提交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並計劃在年底前把擬議規例提交立法會審議。

        發言人表示,引入食物追蹤機制,可確保政府在處理食物事故時,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及迅速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