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間公司、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款4千元、2千元及4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巡查銅鑼灣告士打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牌照處人員亦發現處所內擺放的椅位置及數量,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有所增加。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20項條件。
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此外,會社在巡查當日以合格證明書顯示的會社名稱以外的名稱經營,負責管理會社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
另外,牌照處人員今年二月巡查銅鑼灣駱克道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發現處所內擺放的椅位置及數量,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有所增加。同時,會所內的人數超出了證明書所指定的最多人數。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的第3及第6項條件。
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