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居權案爭論入境例合憲否
2011-08-22 (11:58)
外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3名居港超過7年的菲傭,挑戰《入境條例》拒絕菲傭申請居港權的條文,違反《基本法》。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強調,現行的《入境條例》符合《基本法》關於可享有居留權的定義。

        李志喜率先在庭上陳詞指出,首宗個案是入稟人86年從菲律賓來港,08年向入境處申請永久居民身分證被拒絕,入稟人其後向人事登記審裁處上訴,審裁處裁定入稟人滿足了永久居民身分的申請資格,包括視香港為永久居住地、連續通常居港7年,但是礙於《入境條例》不視外傭在港工作為通常居住,因此裁定入稟人敗訴。

        李志喜批評,審裁處駁回上訴欠缺充分理據,並認為現行《入境條例》不准居港滿7年的外傭享有居留權,違返《基本法》。

        不過,法官林文瀚質疑,究竟高等法院是否有權挑戰審裁處的結論。李志喜回應,要視乎《入境條例》是否違憲,要求裁定審裁處是否犯錯。

        而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則認為,今次主要爭議在於《入境條例》是否合憲,屬於法律問題,而非事實爭拗,因此其爭論不會觸及審裁處關於事實的裁決,而是審裁處關於「永久居住地」的推論不正確。

        彭力克強調,現行的《入境條例》符合《基本法》關於可享有居留權的定義,而《基本法》對於「永久居住地」已作清晰的界定。

        另外,李志喜表示,社會對今次訴訟存在誤解,即使司法覆核成功,都不代表會大批外傭及其家屬即時湧港。林文瀚強調,現階段只會考慮法律觀點與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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