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暫時吊銷馬敬倫的牌照六個月,由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2月21日止,另外分別暫時吊銷唐博韋及薛智恆的牌照四個月,由2011年8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上述三人違反了證監會的《操守準則》。
證監會調查發現,於2009年11月至2010年2月期間,上述三人以不當方式處理一名客戶的授權買賣戶口。
證監會發現,馬並未取得該客戶適當的書面授權以行使委託權。此外,馬曾經安排唐及薛兩位同事冒稱是馬的客戶並致電交易部門。雖然客戶已授權作出有關交易指示,但馬、唐及薛的做法非常不當,並違反了他們在《操守準則》下所須履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