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訓斥酒吧女勒索行為醜惡
2011-09-08 (13:09)
X富商遭酒吧女公關勒索1.2億元的案件,區域法院法官裁定女被告祈春艷涉嫌的10項罪名全部成立,判監7年。

        38歲的女被告祈春艷被控9項勒索及1項妨礙司法罪,她聞判後在庭上大哭,情緒激動。

        法官鮑理賢裁決時表示,X先生與生意夥伴Y先生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信被告曾勒索X先生及作出死亡恐嚇。

        法官又指出,不相信被告真的有前往加拿大,為X先生誕下嬰兒,認為被告這樣做只是想向X先生施壓要錢。法官又認為,被告使用過不同招數跟蹤X先生及其身邊的人,令到X先生承受很大壓力,甚至要接受精神治療。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要供養16歲女兒及父母,與X先生的這段關係令她很傷心,強調一直都不想結束關係。而案件經傳媒廣泛報道,被告已受到很大壓力,希望法官輕判。

        不過法官不接納被告不想終止關係作為求情理由,又指被告的勒索行徑是最醜惡的罪行,必須要嚴懲。法官形容被告是惡毒、無情、計算及危險人物,令到X先生蒙受肉體、精神及感情上的傷害,恫嚇行為更加令到X先生好像天塌下來一樣,最終就9項勒索罪判入獄7年,1項妨礙司法罪判囚4年,同期執行。

        法官又表明,原本部分控罪刑期應該分期執行,只是區域法院的權限,最多只可以判處7年監禁。而被告得悉判刑後掩臉痛哭,要由懲教人員攙扶入囚室。

        案情透露,被告於07年向富商索取「分手費」,取得共約1000萬元後,再向對方要求1.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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