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活有限公司及其兩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及勞資審裁處判令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8萬4千5百元,並被命令須經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資。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所有公司及其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及按照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判令款項給僱員。
上述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三名僱員。此外,上述公司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勞資審裁處頒發判令後十四天內支付判令款額予三名僱員,涉及款額約為二萬四千元。該公司沒有按法定期限支付工資及沒有根據勞資審裁處的判令須支付的款項的罪行,是在該兩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們的疏忽下犯有的。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及違反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判令的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董事繩之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