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染色饅頭」案26日下午一審判決,三名責任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決,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葉維祿,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和公司生產主管謝維銑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5年和5年,並處罰金。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違規添加染色劑檸檬黃,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回收過期饅頭用於再生產銷售以及篡改生產日期延長銷售時間,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0條「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條款,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3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