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6原則解決海上問題 |
2011-10-12 (10:46) |
  中越兩國政府在北京簽訂協議,提出處理和解決海上問題的6條原則,以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地區的和平、穩定、合作與發展。 《關於指導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海上問題基本原則協議》6條原則: 一、以兩國關係大局為重,堅持通過友好協商,妥善處理和解決海上問題,使南海成為和平、友好、合作之海,為發展中越全面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維護地區和平與穩定做出貢獻。 二、本著充分尊重法理依據,考慮歷史等其他相關因素,以建設性的態度,努力擴大共識,縮小分歧,推進談判進程。按照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所確認的法律制度和原則,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基本和長久的解決方案。 三、在海上問題談判進程中,雙方應嚴格遵守兩國高層領導達成的協議和共識,認真落實《南海各方行為宣言》(DOC)的原則和精神,通過談判和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涉及其他國家,將與其他爭議方進行協商。 四、在尋求基本和長久的解決海上問題的辦法進程中,本著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贏的精神,按照本協議第二條所述原則,積極探討不影響雙方立場和主張的過渡性、臨時性解決辦法。 五、本著循序漸進、先易後難的精神解決海上問題。穩步推進北部灣灣口外海域劃界談判,同時積極商談該海域的共同開發問題。積極推進海上低敏感領域合作,包括海洋環保、海洋科研、海上搜救、減災防災領域的合作。 六、雙方每年舉行兩次政府邊界談判代表團團長定期會晤,設立熱線聯絡機制,以便就海上問題及時溝通,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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