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條例無違反宗教自由
2011-10-13 (10:42)
天主教香港教區司法覆核《校本條例》上訴案,終審法院裁定教區上訴失敗。

        終審法院今日頒發書面判詞,3位終審法官一致裁定教區敗訴,法官認為《校本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保障宗教自由。根據《校本條例》,宗教團體是可以委任法團校董會大多數代表,對於教區提出《基本法》第141條列明,宗教組織可按原有辦法繼續辦學。法官認為,所謂的的原有辦法只是保障宗教團體可以在學校進行宗教教育、早禱會等,並不保證控制權及管理權,由於宗教團體可以委任大多數校董會成員,《校本條例》沒有直接影響校內的宗教活動。

        不過,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湯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教區敗訴感到遺憾,但強調不會放棄辦學權。湯漢指出,由於教會曾承諾辦學的責任,一定會竭盡能力,繼續社會責任。

        全港資助學校向教育局提交成立法團校董會章程的期限,已於今年7月屆滿。截至今年9月27日為止,有489所資助學校已成立法團校董會,另有67所資助學校已提交章程,約佔全港資助學校的六成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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