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傭居港權案,高等法院早前裁定入境條例涉及的條文違反基本法,政府其後就裁決提出上訴,並提請法院在上訴有結果前頒令暫緩執行裁決,但今日被法官拒絕。另外,高院審理第三宗外傭申請居港權司法覆核,押後宣判。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案中申請人是一對菲律賓母子,母親於91年來港做女傭,5年後誕下兒子,現時在本港讀書。代表她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入境處否決兩人的居港權申請,指女事主與菲律實仍有很強的連繫,不符合以本港作為慣常住所的定義。李志喜認為理據並不合理,因為無論與祖國有沒有連繫,都不影響以香港作定居地,而事主兒子本身與菲律賓無連繫,不應該只為母親是外傭,而被否決居港權。
而政府代表律師表示,入境處是否批出居留權,有嚴格標準,要考慮申請人的原意及行動,他認為即使案中母親在港參與宗教活動,不等如她有居港的原意,而由於她的兒子在港成長,入境處亦難以知道她的兒子的居留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