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屆人大常委第23次會議,通過關於加強反恐工作的決定草案。草案以132票贊成,6票棄權,獲得通過。
決定草案稱,恐怖活動是指以制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為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以及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行為。
草案指出,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草案指出,國務院公安部門公布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時,應當同時決定對涉及有關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予以凍結。
由於中國現行法律沒有對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的含義作出規定,直接影響到對恐怖活動的打擊和對涉恐資產的控制,也影響到反恐怖國際合作。為此,新通過的這份決定對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作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