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例經營會社罰四千
2011-11-15 (18:02)
一間公司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四千元。
案情透露,牌照處人員今年四月巡查銅鑼灣富明街一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期間,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食物,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而會社內的擺設亦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有所增加。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19項條件。
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