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行職員竊客戶逾百萬囚21個月
2011-11-28 (16:53)
43歲律師行物業買賣主管利用職權,竊取8名客戶共逾110萬港元,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偷竊罪,判囚21個月。

        法官判決時指出,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誠信,案發後僅能償還10餘萬元,而判刑已考慮被告認罪。

        案發於去年10月至今年5月,被告協助上司處理物業買賣事宜,期間他向公司會計部訛稱要代客戶開支票予賣家,客戶包括其妻,被告取得16張支票後存入妻子等人的戶口套現,律師行後來接獲客戶的投訴而揭發事件,被告聲稱犯案動機是投資失利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