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執業大律師馬浩輝去年5月在坪洲偷竊女村民一個價值360元胸圍,早前先後在裁判法院及上訴庭,被裁定盜竊罪名成立,罰款3000元。但他不服定罪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最終亦駁回其申請,維持原判。
終院法官表示,原訟及上訴庭已經處理了有關供詞不一致性的問題,定罪沒有不穩妥之處,所以駁回申請。
案情指,45歲的馬浩輝於去年5月3日,在坪洲好景台永利街一號地下,偷竊一件價值360元的白色紅邊胸圍,為姓羅女士財產。女村民鄭麗珍於案發時目擊馬出現於上述地點,並發現他於現場遺留了銀包,遂報警求助,其後警方要求證人在街上兜截疑犯,另一方面馬報失了銀包,到警局領取時,剛巧被證人在街上憑馬的外貌及髮型將他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