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諮詢公眾
2011-12-28 (16:32)
政府就法改會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以取代現行家事法下的管養及探視安排的建議展開公眾諮詢。

        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鄧國威表示,根據現行的法例,在父母離婚時,法院會以管養令在父母之間重新編配父母權利。法院可以選擇發出獨有管養令,把為子女作出重大決定的權力給予父母其中一方(監護父母),或發出共同管養令,使父母均有權為子女作出重大決定。

        法改會在其《子女管養及探視權報告書》中建議取消這些現行安排,並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取代。

        根據法改會報告書,「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是處理父母離婚後子女安排的嶄新模式。「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持續責任,而非權利。父母即使在離婚後,雙方仍有責任參與關乎子女的重要決定。法例訂明部分關乎子女的重大決定須先獲父母雙方明確表示同意才可以作出,部分決定則須通知另一方;

        廢除現行法例下的管養令和探視令,分別以「同住令」和「聯繫令」取代。未獲同住令的父母仍肩負對子女的父母責任,因而有權參與關乎子女福祉和未來的重要決定;及

        引入「指定事項令」和「禁止行動令」,容許法院作出指示,處理父母在子女教養事宜上的分歧。

        諮詢期到明年4月30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