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龍崗原副區長鍾新明受賄近4千萬,周三被判死緩。
報道指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鍾新明、鍾偉明受賄,吳偉光行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鍾新明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鍾偉明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以行賄罪判處吳偉光有期徒刑11年。涉案贓物、贓款、有價證券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鍾新明利用其擔任深圳市龍崗區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深圳市體育新城土地整備安置領導小組副組長、地鐵3號線建設和深惠路改擴建工程指揮部常務副總指揮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