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首次就披露誤導資料以誘使交易罪行提刑事檢控 |
2009-04-23 (19:13) |
證監會對黃河實業行政總裁黃達揚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其披露或牽涉入披露黃河實業發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上述披露相當可能會誘使投資者進行黃河實業股份的交易,或維持或提高黃河實業的股價。 這是證監會首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這類罪行提出刑事檢控。 黃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出庭應訊,法院將案件押後至2009年5月29日再進行聆訊,以待律政司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若申請獲批准,案件將會由律政司以可循公訴程序審理個案形式提出檢控。 2007年5月15日,黃河實業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發出公告,同時刊發新聞稿,披露Vongroup Holdings Ltd向ABN AMRO Bank NV(荷蘭銀行)出售9.9%的黃河實業股權。黃全資擁有Vongroup Holdings Ltd,並透過這家公司持有黃河實業72%的已發行股本。 翌日,黃河實業股價上升了31.25%。 然而,黃涉嫌同時與荷蘭銀行簽訂另外兩份協議,而公眾並不知悉黃另行簽訂該兩份協議。根據首份協議,荷蘭銀行有權在三年內以相同價格將上述股份售回Vongroup Holdings Ltd;根據第二份協議,售賣股份所得將會存放於託管帳戶內,直至荷蘭銀行向獨立第三方出售股份或這項認沽期權協議到期為止。 證監會指2007年5月15日的公告並無提及另外兩份協議,因此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披露。 證監會指出,實際上,公告沒有妥善披露整宗交易的資料,並相當可能已誤導公眾,使其以為荷蘭銀行決定購買黃河實業9.9%已發行股本以支持黃河實業,但實際上,有別於其他股東,荷蘭銀行無需為這項交易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對荷蘭銀行而言,這項交易可說是全無風險。 證監會進一步指出黃知悉該公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因為黃知道該公告沒有披露另外兩份協議,而該公告相當可能會誘使投資者購買黃河實業的股份,或相當可能會維持或提高黃河實業股份的市價;或黃罔顧該公告是否屬於以上所述情況。 這宗個案現正進行法律程序,證監會並無其他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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