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小費案判決大顛覆 主管無小費?法官:他也端盤子 |
2009-06-06 (05:36) |
(洛杉磯 )(本報記者程嫣洛杉磯報道)一年多以前,加州高等法院就星巴克小費案做出禁止主管參與小費分配的裁決,日前在加州上訴法庭遭到徹底顛覆;無獨有偶,上訴法庭不久前對另一宗案子,也做出領取小費不限於提供「直接餐桌服務」(Direct Table Service)者的裁決,讓餐飲業的小費到底應該如何分配再度受到關注。 星巴克小費集體訴訟案發生在2004年,由在聖地牙哥星巴克分店打工的一個華裔大學生提出。訴訟中指出,主管(supervisor)不應和咖啡侍應生一樣平分小費。全美國共有7000多家星巴克直接經營的分店。這些分店的客人離開時,通常會把小費放入一個罐子內。分店的值班主管與其他服務員每到周末便把這些小費收集起來,按照各自當周上班時間的長短分享這些小費。星巴克總部稱,公司並未制訂小費的分配辦法,由雇員們自己決定,而許多小型分店的值班主管和普通員工一樣從事一線服務,按小時領取工資,因此完全有理由分享小費。 但此案原告律師稱,星巴克分店的值班主管可以對其他服務員發號施令,而按照加州法律,在工作中對其他員工下指令的主管不應參與小費分配。聖地牙哥高等法院去年3月做出支持原告的裁決,並要求公司退還員工總計1.06億元的賠償。 然而,這個裁決卻在一年以後峰回路轉。加州上訴法庭本周二(2日)宣布顛覆性的裁決,指出由於星巴克的主管也像侍應生一樣服務顧客,因此應該獲得小費。 該裁決引起了部分侍應生的不滿,抱怨主管的時薪已比自己高出3元,再分小費有欠公允。然而,也有侍應生表示,主管除了監督外,也要承擔侍應生的工作,工作負擔更重,收入略高無可厚非。 上訴法庭的裁決是否公平?主管究竟是否應該參與小費分配?勞工法有甚麼規定? 勞工法律師杜惠莉(Wendy Doo)指出,根據加州勞工法第351條規定,顧客自願留下的小費應該歸雇員(employee)所有,雇主(employer)和管理人員(agent)均不得參與。她說,條文看似簡單明了,然而如何給職務下具體的定義則是五花八門,因此也產生了許多爭議。 星巴克案的關鍵就是主管究竟屬於雇員還是管理人員。根據公司的辯解,雖然主管有監督雇員(侍應生)的責任,但是95%的時間卻和侍應生做同樣的服務工作。 杜惠莉進一步指出,日前的裁決可能並非最終結果,該案是否會上升到最高法院,是否會再次顛覆,現在還很難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和自願給的小費不同,在賬單上就明文標價的強制性小費是可以自由分配的。其實有關小費的訴訟案並非只此一例。一名加州的服務生Brad Etherridge就曾向酒店業提出告訴,指出洗碗工不應該和服務生一樣分享小費。但是加州第二上訴法庭法官今年3月27日卻做出裁決,指出小費獎勵的是整體服務,包括菜餚是否好吃、盤子是否干淨、環境是否整潔。言下之意,除了提供「直接餐桌服務」的服務生外,幕後工作者也應該參與小費分配。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