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單親媽媽早前被裁定詐騙33萬綜援罪名成立,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8個月,緩刑3年。
嫁予智障港漢的新移民婦人,一家五口依靠社署每月發放的萬多元綜援維生,3年前遭社會福利署揭發她沒有申報代家姑保存合共86萬資產的戶口,早前被裁定詐騙罪成立,今日在區院被判入獄18個月,緩刑3年。
法官判刑前質疑社署不應該在被告定罪之前便扣起被告全家的綜援金及津貼。48歲被告林鳳開在02至08年向社署隱瞞86萬存款,騙取約33萬元綜援金,欺詐罪名成立。
社署在調查期間停止向被告一家發放綜援及津貼,聲稱用作償還被告收多的金額。法官質疑這個做法,指被告當時未被法庭定罪。社署要被告還錢,等同要她承認騙取綜援。
控方解釋指,被告向社署講過找到一份月入3000多元的工作,可以自食其力,不需要綜援。社署得到被告同意下才扣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