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年失婚婦另結新歡後,8年前涉「拱手」將15歲親女初夜獻給男友,女被告被判入獄7年,而男被告則被裁定2項強姦罪名成立,判監12年。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琪判刑時形容,案件駭人聽聞,情節嚴重,斥責女被告枉為人母,將女兒送羊入虎口,讓男被告奪去女兒貞操,行為卑劣,在她的參與下,令女兒懾於兩人的淫威而被逼就範,判刑要反映公眾對罪行的不齒和憎厭。
不過,法官表示,由於女被告認罪及頂證男被告,證供尚算有用,給予量刑寬減後判刑7年,而男被告對案件無承擔亦無悔意,令受害人要出庭重溫慘痛經歷,所以判監12年。
案情指,2003年只有15歲的女事主X,與弟弟及母親住在公屋單位,母親其後結識男被告,共賦同居。同年8月,被告入房欲強姦X,但X反抗,並向母稱正值月事,母親竟回應:「一個星期前已經係呢個藉口,不可以再用這個藉口」,X被逼令入房,睡在被告與母親中間,X遭強姦時,其間母親擰轉背,對愛女被侵犯毫無反應。數日後,X母再應男友要求,再度將親女交給男友強姦,事件直至07年X長大後向社工舉報始被揭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