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前警務高級督察,涉嫌於07年擔任署任長沙灣分區助理指揮官(刑事)當值期間,攜左輪警槍,與一名毒販會面,商討製毒事宜,早前被裁定教唆他人製作毒品罪名成立,今早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年9個月。
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在言語上,促使一名男子製作毒品,明顯是想在犯罪得益中分一杯羹。法官又指出,雖然有關情節,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但是由於被告是高級警務人員,是維護法紀最前線的人,所以被告的行為嚴重。不過,考慮到被告由被拘捕到審訊,時間長達3年多,所以在判刑時予以輕微折扣。
控罪指,41歲被告林冠樺,於07年8月1日至10月23日期間,在香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一名毒販在越南觸犯越南刑事罪行,即非法生產冰毒。此外,林在當值時擅離職守,攜帶一支警槍,與毒販會面,並向麥建議逃避警方偵察其參與的毒品活動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