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競爭法草案
2011-10-18 (18:18)
政府決定就《競爭條例草案》作出多項修訂。

        政府接納商界建議,將違反競爭條例罰款上限,由有關產品及服務每年全球營業額的一成,改為香港營業額一成,還加設最長三年計算限期。如果違法行為持續多於三年,就以營業額最高的三年計算。

        政府亦建議,如果中小企集體行為,加上每年總營業額少於一億元,便可以獲得局部豁免。但四類嚴重行為,包括操縱價格、圍標、編配市場和限制產量,則仍然受條例規管。而現階段,政府亦不會立法規管跨行業合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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