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與港交所推精簡物業估值規定
2011-10-20 (17:52)
證監會與聯交所今天就修訂申請人及發行人的物業估值規定的建議,發表聯合諮詢總結。

        回應人士的意見顯示,市場支持各項精簡招股章程及通函內的物業估值披露規定的建議。修訂將放寬適用於申請人及發行人的物業估值規定,尤其是對於不牽涉物業發展及投資活動的物業權益。

        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何賢通表示,修訂後的規定使招股章程及通函集中披露更重點及相關的資料,對申請人及發行人而言,有關程序也更具成本效益。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說,修訂後的《上市規則》確保發行人向投資者提供有意義的資訊,並免除申請人及發行人不必要的負擔。

        實施各項建議時,證監會及聯交所已因應市場意見而對有關開採業務的規定作出修訂,以及對類別豁免公告及《上市規則》的行文措辭稍作潤飾。

        若通過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類別豁免公告將於2012年1月1日生效。相關的《上市規則》修訂亦將於類別豁免公告生效之日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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