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交所今日刊發《有關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的上市規定的諮詢總結》。
香港交易所共收到六份來自專業組織、市場參與者及個別人士的回應意見。《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廣獲回應人士支持。
港交所已修訂《上市規則》中的相關條文,包括:
以較淺白文字陳述《上市規則》有關條文;
將《上市規則》中有關「專業投資者」的定義與《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定義一致;
現行的發行人資格準則大致維持不變;
簡化申請及審批程序;
由現時具體指定上市文件須披露哪些資料,改為規定申請人須載有向專業投資者發售債務證券所慣常提供的資料;及
發行人的持續責任條文中刪去不適用於僅向專業投資者發售債務證券者。
上述的《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11年11月11日起生效。
港交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上市規則》修訂刪除了不適用於僅售予專業投資者的債務證券的有關規定。有關修訂亦使本港與其他主要市場的規則一致,處理申請的時間因而可與該等市場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