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居民身分證法在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中,將增加了指紋信息,並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1號主席令予以公佈。
這一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防止公民的指紋等個人信息被非法洩露,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洩露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還規定,一代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領取的二代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並增加規定,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後,原居民身份證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