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鴻基投資服務公司前客戶經理宋秦,因在外地註冊兩家與客戶公司同名的「影子公司」,製造混淆,假稱獲授權,將客戶公司在新鴻基開立的保證金戶口股票,沽清套現,先轉帳至「影子公司」,最後存入私人戶口,換成美元和加幣,捲款潛逃。他較早前被裁定2項以欺騙手段在銀行記錄內促致記項罪、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成,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入獄6年9個月。
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嚴重破壞誠信,未經授權沽清客戶股票,涉及款額超過1000萬,案情十分嚴重。
本年4月由加拿大引渡回港受審的42歲被告宋秦,案發時為新鴻基客戶經理,專責格林柯爾科技控股名下兩家子公司的保證金戶口。他被控在2004年5月期間,以欺騙手段,騙取上述兩家子公司Simog Captial Ltd及GTT Assets Management Ltd,合共約1003萬元。
案情指,被告在04年5月21日,向上司表示客戶要提早完成交易,套取股票得益,並出示疑為偽造的授權書;格林柯爾主席顧雛軍於同月25日,收到新鴻基所寄的股票月結單及轉帳單,察覺事有蹊蹺,於是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