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於今日發表《選舉廣告規管事宜檢討諮詢文件》,以收集公眾意見。
修訂建議簡化了現時處理選舉廣告的安排,包括:候選人可把選舉廣告張貼在一個由他負責的選舉網站或由選舉事務處負責的中央網站內,以供公眾查閱,而不需要就這些選舉廣告向選舉主任提交聲明書及文本;及建議安排容許候選人在發布選舉廣告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在其選舉網站或中央網站張貼選舉廣告,以取代目前要求候選人在發布選舉廣告前向選舉主任提交聲明書及文本的規定。
此外,有關建議也修訂了處理選舉廣告支持同意書的安排。根據建議,如支持者在一名候選人或一名人士發表的選舉廣告中出於自願表達其支持,則該名候選人或人士不需事先取得支持者的書面同意。
這項建議旨在保障候選人或任何人士不會因第三者自願向他表達支持,但由於難以事先取得該人士的書面同意,致令他在不經意的情況下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