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三名懲教署人員,控告他們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嫌協助十六名釋囚在法定監管期內避過藥檢,隱瞞他們曾經吸毒。
鄧貴文,四十八歲,懲教主任;梁肇榮,五十三歲,一級懲教助理;及陳振民,五十二歲,一級懲教助理,於昨日各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
三名被告已獲准以保釋,等候明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三名被告於案發時隸屬懲教署更生事務組,負責按《戒毒所條例》對喜靈洲戒毒所的釋囚執行為期一年的法定監管。
控罪指鄧、梁及陳涉嫌於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至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期間,沒有合理解釋或辯解,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嚴重失當的行為,即在執行十六名喜靈洲戒毒所釋囚的監管令時,故意疏忽職守或不履行職務。
鄧、梁及陳涉嫌沒有到釋囚的居所或工作地點進行探訪;完成探訪後沒有呈交監管記錄;及/或在呈交監管記錄上填報不正確的日期、時間、地點及同行職員的姓名。
鄧及梁又涉嫌於釋囚提交尿液樣本時故意缺席;及沒有在監管記錄中記載有關釋囚曾經承認吸毒。
梁亦涉嫌沒有將釋囚提交的尿液樣本送往藥檢;及使用其他人士的尿液樣本代替釋囚的尿液樣本送往藥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