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文指騷擾罪不影響傳媒採訪
2011-12-20 (10:12)
政府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諮詢3個月,外界關注會否影響傳媒的採訪自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表示,記者問尖銳問題,追訪新聞人物,每天都見到,亦是合理,呼籲大家不用特別擔心。

        黃靜文表示,記者在路邊追訪,並不構成罪行,合理行為辯護亦包含新聞採訪活動,為條例提供彈性,呼籲記者不用擔心。她又指出,明白在立法後,如有人叫警察到場,會影響採訪活動,但一日法庭未判有關做法是纏擾行為,就不算非法。

        另外,黃靜文表示,市民如遇上服務或產品質素欠佳,即使向有關公司作多次投訴,可用合理行為作免責辯護,不算滋擾。

        政府昨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諮詢3個月,建議騷擾罪的最高刑罰,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若明知所做行為,對其他人造成騷擾、驚恐或困擾,即屬犯刑事罪;只有防止或偵查罪行、在合法權限之下進行或屬合理行為,才可受到免責辯護,但沒有明文保障新聞採訪,當局認為可納入合理行為之列。香港記者協會擔心法例或被濫用,嚴重打擊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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