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首次加國開庭取證裁判官同行罕見 |
2009-02-25 (03:31) |
(多倫多 )香港越洋開庭辦案,並非罕見,但年來僅有三、四宗,其中兩宗在美國,加國仍屬首次。而有裁判官同行取證的情況也少之又少。 據香港律政司國際法律組的副首席政府律師林美秀指出,根據刑事法互助協議,到外國取證,印象中有3宗,2宗在美國,1宗加國。而其中到美國取證的一宗為兇殺案,只有控辯雙方人員到美國開庭。最新在加國取證的一宗,有裁判官同行。 加港簽署法律協助令 卑詩高院檢察官斯威夫特(Kerry Swift)表示,去年也有美國法院在卑詩高院開庭。因為加拿大和香港特區政府簽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令」(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Act),所以香港法庭只要向渥太華的司法部提出申請,可以安排在任何地方的法庭應訊。 一名由香港來加,出席陳冠希取證程序的警方代表也表示,香港案件在外地提訊,並非首次,除加拿大外還有到其他司法區,案件涉及的都是刑事性質。 據紀錄,香港特區政府,在97回歸後和25個國家的司法體系簽訂這「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令」的協議。而截至2005年9月,香港曾向25個司法區提出86項申請,反過來說,有40個司法體系向香港提出624項要求。 這些協議執行的結果,令4個犯人從海外遞解回港服刑,香港也有將犯人送回英國服刑。另外,據香港律政司資料顯示,在2006年處理各類新增的司法互助請求有227項、2007年有206項、2008年有約200宗。出庭次數每年約有90次。 據加拿大的憲報紀錄,這協議在1988年10月開始實施,加拿大要到1990年10月才和香港簽訂協議。在2002年3月1日更新,雙方會互助執行五項強制性的行動,包括在外地徵收懲罰性罰款、蒐集證據、借用呈堂證據、搜尋及充公文件及罪犯財物、臨時轉押受羈留人士,以便提供協助或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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