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刊憲 |
2009-03-27 (18:14) |
《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今天刊登憲報,詳細列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運作細則,以便市民透過簡化的法定程序開展小型建築工程。規例4月1日提交立法會審議,預期2009 - 2010年度分期實施。 根據新建議,展開小型工程前,不再需要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建築圖則和同意。小型工程將按其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安全風險,劃分為3個級別。 第I級別為相對較複雜的小型工程,如裝置連接兩樓層的室內樓梯;第II級別為複雜程度較低的工程,如修葺外牆;第III級別屬一般的家居小型工程,如為冷氣機安裝支架。 3個級別的小型工程所需的監管程度各異,安排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可因應某項工程的複雜性,委任不同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工程。 當局將設立「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名冊。現已擁有足夠資格或經驗的從業員可註冊成為小型工程承建商。當局提供短期補充培訓課程,讓從業員提升他們的技能和增進他們對新法例的認識。 屋宇署將展開巡查,確定小型工程按法例要求施工,以保證小型工程的質素和標準。屋宇署會對不遵守法例要求的人士採取紀律和檢控行動。 新設立的「家居小型工程檢核計劃」,旨在理順一些對家居有實際需要,但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生效前裝設的違例家居小型構築物,包括冷氣機支架、晾衣架和小型簷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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