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承認受賄 |
2009-03-27 (19:34) |
一名商住樓宇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就該樓宇的修葺工程與另一名法團成員收受四萬元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范柱堅,四十歲,觀塘瑞寧樓業主立案法團成員,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b)條。 裁判官郭啟安將案件押後至四月十七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瑞寧樓業主立案法團於二○○六年接獲屋宇署發出的修葺通知,並經決議後決定進行修葺工程。 二○○七年二月二日,法團經過投標程序後,將約五百萬元的修葺工程合約判予一名總承建商。法團負責審批發放工程付款予總承建商。 被告與另一名法團成員馬應時在有關工程進行期間認識總承建商。 案情透露,法團於二○○七年四月七日發放首期工程付款四十萬元予總承建商,但總承建商在有關付款發放前致電馬。 在其後會面中,總承建商給予四萬元予馬,供他與被告分攤。 被告於翌日與馬在餐廳會面,期間被告從馬接受兩萬元。 被告知悉,總承建商提供的賄款是與瑞寧樓修葺工程有關。 瑞寧樓業主立案法團嚴禁成員就其業務索取或收受利益。 馬應時,六十歲,亦被廉署控以一項相類罪名。他較早時承認控罪,案件將於四月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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