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續研訊外傭居留權 |
2011-08-23 (11:14) |
  首宗外籍家傭爭取居港權的司法覆核官司,今日繼續在高等法院審理。 今早繼續由律政司代表律師彭力克陳詞,他進一步解釋,立法機關是有權為「通常居住」下定義。他指出,早於1971年,《 入境條例》已經將一些人,例如是囚犯不當作為「通常居住」,不認為1997年《基本法》生效後,就將這個下定義權力取走。如果沒有這個權力,帶來後果是立法機關或者政府,只有一是決定來港的人便是「永久居民」,一是叫他們離開。 彭力克又指,普通法之下,全世界都容許立法機關為「通常居住」下指引,而現時《入境條例》與回歸前要有延續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