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26日上庭。
台國務費貪污案扁珍變無罪
2011-08-26 (15:41)
台灣的扁家四大案,龍潭案去年底已被最高院判刑定讞,但國務費、洗錢、南港等案,則被發回高院「更審」。不過,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宣判時出現大逆轉。陳水扁和吳淑珍原本在一審時,被認定貪污國務費一億多元,被重判為無期徒刑,但「更一審」卻改判扁、珍等人通通無罪。

        宣判後,扁律師轉述,扁感謝「更一審」合議庭秉持公平、公正態度,判他無罪。

        陳水扁辯護律師石宜琳轉述,國務費性質與特別費相同,既然大家認為特別費是歷史共業,使用者無主觀犯意,陳水扁在總統任內使用國務機要費,同樣是因公支出,因此認為扁獲判無罪是在預料中。

        高院今天「更一審」認定,在國務機要費被控貪污部分:陳水扁和吳淑珍夫婦、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通通獲判無罪。

        高等法院發言人陳晴教表示,調查發現,陳水扁在總統任內,有21項機密外交和饋贈的支出金額,共有一億三千三百多萬元,已超過特偵組起訴的侵佔、詐領一億四百五十三多萬的國務費,所以合議庭認為,陳水扁所領取的國務費,已依法支用完畢。

        但拿發票做不實核銷,涉及偽造文書罪,所以,國務費偽造文書部分,高院判扁、珍1年8月,減刑為10月;馬永成改判1年4月,減刑為8月,緩刑3年;林德訓改判1年,減刑為6月,陳鎮慧改判1年2月,減刑為7月,緩刑2年。

        洗錢案部分,扁、珍均被判處2年,各併科罰金300萬元;陳致中被判1年2月,併科罰金450萬,黃睿靚被判1年,併科罰金400萬,緩刑4年,並支付公庫1000萬元。扁家不法所得連帶沒收。蔡銘哲被判1年、減為半年;郭銓慶判處4月,減為2月。

        南港展館案部分,吳淑珍因圖利被判9年,併科罰金2000萬;蔡銘哲和郭銓慶,均被判處一年,減刑為6月,褫奪公權一年。

        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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