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長官曾蔭權發表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
曾蔭權表示,《基本法》授予香港特區廣泛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但是,「一國兩制」畢竟是新事物,在行使高度自治權力時,實施初期無可避免會出現一些有待釐清的地方。
他指,月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終審法院關於剛果(金)案的法律解釋,就是一個例子。特區實行的普通法,與國家的法律體制不同。人大的「釋法」就國家豁免權在香港的實施作出了澄清,指明國家豁免原則或政策是一種涉及外交的國家行為,香港原有相關法律必須符合國家原則才能繼續使用。這例子表明在實踐中逐步明確自治的界限,使制度趨於完善,是必經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