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時指出,現行有關外傭的安排規定來港前須具備至少兩年的實際家庭傭工經驗,藉以減少未能適應工作崗位的情況。然而,仍有僱主因所僱用的外傭由於文化或生活習慣上的差異,未能在短時期內適應新工作環境,而建議增設外傭試用期,以縮短與外傭解約所需的時間。
張建宗強調,理解這些僱主的情況和關注,準備就此建議作進一步詳細研究。
但是,張建宗指出,由於設立外傭試用期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例如外傭亦可要求在試用期內提前與僱主解約,外傭對未能通過試用期而蒙受嚴重的成本及費用上損失的憂慮,因而減少他們來港工作的意欲,以及如何避免僱主或外傭濫用試用期等,因此必須小心處理,並在適當時候諮詢相關的僱主,外傭團體及其他持份者,以決定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