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額低於10元可兌換現金 商家拒絕觸法 禮物卡可退餘款 華 |
2009-06-12 (05:32) |
(洛杉磯 )(本報記者陸宜洛杉磯報道)張小姐在一次抽獎中,獲得Albertsons超市20元禮物卡(Gift Card)一張,習慣逛華資超市的她為了不浪費錢,只好刻意前往該超市購物,如今卡片中還剩1、2元餘額,懶得跑去Albertsons消費的她,決定不管了,就當錢掉進水溝一般。 抱持像張小姐這樣想法的民眾,其實相當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消費者監督人(Consumer Watchdog) 」的執行主任海勒(Doug Heller)說,每個人看似不要的幾塊錢,聚集起來也有上百萬之多,尤其根據統計,去年各種零售商售出的禮物卡金額高達250億元,其中約10%的金額都未被使用。所以他認為,禮物卡就像是把綠油油的鈔票鎖在卡片裡,讓民眾不小心就忘記它存在。 不過精打細算的民眾,可千萬別以為這些錢真的被「鎖」起來,因為加州在2007年10月13日通過、並從去年1月1日生效實行的參院250號法案,規定禮物卷(Gift certificates)或禮物卡的餘額低於10元,可向商家要求現金兌換,除非該卡是特別強調不能兌換成現金,或是以特惠價賣給員工、非營利或慈善組織用。 但許多商家都不知道這一法律條文的存在,透過實地探訪多家商店,本報記者發現,某些商店甚至拒絕退現金給民眾。當記者拿著潛艇堡餐廳(Subway)禮物卡前往,要求將少於10元的餘額兌換成現款時,該店員工原本堅持無法直接退款,一定得消費完卡內金額,後來聽聞此法條後,該店經理於是作出決定,把卡片餘額5.65元全數用現金退還。而同為全國連鎖咖啡店的星巴克(Starbucks)和香啡繽(The Coffee Bean and Tea Leaf),對此的處理則剛好相反,前者不但知曉此條文、且迅速完成退款手續,後者則無法、也不知怎麼退款。 對於不肯提供現金退款的商店,海勒說,這已經違反法律,政府可以開罰。所以他提醒商家,應主動訓練員工如何處理退款手續,否則就等於違法把顧客的錢收進自己口袋。 不過許多華裔消費者其實也不知道這項條文,喜歡逛街購物的李小姐,手中2張服飾店Abercrombie and Fitch的禮物卡,都剩不到10元,雖然她不知道何時會再去消費,但也懶得去兌換這些金額;而原本不知此法的陳先生,則開心地要去「標靶(Target)」連鎖賣場退款,因為那張禮物卡已經擺在皮夾內數月都用不掉。 值得一提的是,近來不少商家喜愛用「Visa卡(Visa Card)」代替支票或禮物卡,作為購物退款,在電信公司T-Mobile上班的李姓職員表示,這是因為顧客認為,持有可當信用卡用的Visa卡或現金卡(Debit Card),就可直接去加油、購物、甚至付帳單,相當方便。然而由於大部分華資商家不甚了解此卡的用法,搞不懂究竟是現金卡或信用卡,所以常會拒絕接受,因此他建議到洋資店家使用會比較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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