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金銀業貿易場理監事會的成員,在處理一宗會籍轉讓交易時,向一名黃金煉鑄商董事提供三萬元賄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及入獄三個月。
李錫明,62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署任暫委裁判官余焯文判刑時稱,被告處心積慮觸犯的貪污罪行,性質嚴重,而且違反誠信。
案情透露,2007年1月,黃金煉鑄商「金標」向被告開設的「遠東」,以70萬元購入金銀業貿易場金集團會籍。2008年11月,「金標」打算出售其金集團會籍予一名準買家。「金標」一名董事要求被告就有關交易作為諮詢人。
被告回應時表示,他於2007年以低於當時80萬元至100萬元的市價,將金集團會籍售予「金標」。被告遂要求該名「金標」董事協助他向「金標」索取10萬元作為賠償。
被告提出向該名「金標」董事提供三萬元賄款,以換取其協助,但被該名「金標」」董事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