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市民有權捉賊 須立刻將疑犯送交警方 |
2009-05-27 (05:11) |
(多倫多 )(本報記者)中區華埠一名超市東主上周末擒獲懷疑偷竊的疑匪並用繩將其綑綁,被警方控以非法禁錮等多項罪名惹上官非,令不少人關注市民是否有拘捕疑犯的權力。根據加拿大刑事法,市民是有拘捕歹徒的合法權力,而刑法亦規定,當事人必須立刻將疑犯送交警方。資深刑事律師孫健銓(如圖)指出,聯邦刑事法第494條清楚列明不需要有拘捕令就可以有權捉人。在一般情形之下適用這條法例的第1節。該節闡明任何人都可以行使拘捕權;條件是現行犯,即疑犯正在犯法,又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疑犯正在犯法,或正在逃跑或躲避執法人員追捕。 根據刑法第494條的第2節,明確指出物業東主、物主、合法擁有財物的人,或獲上述的人授權監管財物的人,都可以行使拘捕權。不過,法例的第3節亦規定,如非由警員採取拘捕行動,當事人要立刻將疑犯送交警方。 繩索綁人存灰色地帶 用繩索或其他合理方式綁人並不一定違法,因為要保障被拘捕者自身以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但當中存有很大的灰色地帶,好容易誤觸刑法第297條,變成非法禁錮。商場保安人員經常又拉又鎖,當然保安員都受過訓練,並且持有省政府所發出的牌照。 孫健銓指出,一般市民如果用繩綁人難免會引起旁觀市民的誤會,如果是穿著制服或保安員的裝束,駕駛有保安公司標誌的汽車,又用手銬的話,一般人都知道是正在執法。至於拘捕時所用的力道亦應該合理,否則會被控傷人罪。 孫健銓最後說,市民沒有必要追捕歹徒,令自己冒生命危險,最妥善的方法是跟蹤疑犯,並通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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