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上訴法庭3比2票數裁定 保釋聆訊 對媒體部分解禁 |
2009-01-28 (03:13) |
(多倫多 )(星報專訊)一直以來,傳媒受到條文限制不得報道保釋聆訊,但這條文侵犯言論自由。安省上訴庭的裁定為解開保釋聆訊的秘密已走出了第一步,解除了若干限制。 刑事法規定,如果被告提出要求,保釋聆訊必須禁止傳媒報道。安省上訴庭周一以3對2票數,裁定這項規定只適用於由陪審團決定的保釋聆訊案件,不適用於只由一位法官作決定的案件。 傳媒的代表律師,及所謂多倫多恐嫌18子曾就這條款挑戰憲法;不過他們所要求的並沒有全部獲上訴庭接納。舒哈巴斯(Paul Schabas)律師表示:「我覺得上訴庭的決議還不夠,在過去10年,本國的保釋聆訊一直都十分隱秘,上訴庭現已承認這事實,希望這是個好的開始,讓公眾人士可以清楚看見刑事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程序」。舒哈巴斯是《星報》、CBC、CTV、美聯社的代表律師。 傳媒禁令侵犯言論自由 一些疑犯要求保釋聆訊公開進行,以反擊警方在2006年一次新聞發布會上的惡意指控,例如警方聲稱他們計劃將國會炸毀。 羅森堡法官(Marc Rosenberg) 稱,這些不尋常情況,加上自動禁止報道是否符合憲法引起的不明朗因素,令本案成為絕佳的試驗案例。他措辭強硬地指出,強制性禁止報道在任何情況下都說不通。 羅森堡解釋自行決定(是否公開報道)的優點時指出,即是將責任轉到被告身上,以解釋何以需要限制報道。他說自動禁止報道,就是「斷絕公眾知情權、辯論權」,而這卻是絕對需要的。 他與另一名法官朱連斯(Russell Juriansz) 在判辭寫道:「被告為何獲釋,公眾如墮五里霧中,而司法系統又不能及時作出回應,就是因為條文所限,必須保持緘默。」 雖然全部法官都同意現行制度不可以繼續下去,理由卻各異。費德文法官(Kathryn Feldman)、拉斯金法官(John Laskin)、西蒙絲法官(Janet Simmons)都認為太廣泛;但羅森堡認為,強制性禁止報道弊多於利,因為陪審團在開庭前是否已受到媒體報道的影響,已經令案件在庭上引起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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