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執勤緊急車輛 不減速罰148元 |
2009-06-02 (05:04) |
(溫哥華 )(本報記者報道)從周一起,卑詩省的司機開車時,如果遇到執行任務中的緊急車輛時不減速或者避讓,將面臨高至173元的罰款。 由今年6月1日起,在最高時速限制為80公里或者以上的道路,駕駛人士見到閃燈啟動、並且停在路邊的緊急車輛時,就必須減速至每小時70公里;而在最高時速限制低於80公里的道路,則必須減速至每小時40公里。此外,如果是雙線道路,司機在安全情況下,必須使用另一條行車線,避開緊急救護車輛。 違反新規定的司機,將面對148元罰款和駕駛執照被扣3分。如果超過30天仍未繳罰款,罰額將加至173元。 省公共安全及法務廳表示,在2001至2007年間,21個緊急人員在卑詩省道路執行任務時殉職或受傷,其中12宗傷亡事件,是因為司機沒有注意到路邊的緊急車輛和人員所致。推行新規定的目的,是要保護緊急人員的安全。 目前,5個加拿大省份和美國40州,已經實施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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