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解出境 永不能回加國 |
2009-04-26 (05:04) |
(溫哥華 )加拿大邊境服務處卑詩及育空地區發言人聖約翰(Faith St. John)周五表示,在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期間,卑詩地區遣返逾600個曾犯罪人士。而全國總共遣走12,626人。 在2002年生效的移民法規定,未入籍的永久居民如犯罪,刑期逾兩年,就有可能遭遣返。 根據《移民法》,即使輕微犯罪,也可以令人不合資格入境。 聖約翰指出,如果是移民部發出遞解出境令(removal order),當事人終生不能入境加國,除非由移民部長書面批准;如屬拒絕入境(exclusion),一年內不能入境;使用虛假文件者(Misrepresentation),兩年內不能入境;如屬自願離境令(departure)則可以申請重新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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