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山西大同煤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經理兼煤炭運銷總公司總經理趙生龍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已作出一審判決,趙生龍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人民幣,追繳犯罪所得人民幣829萬餘元、非法所得人民幣778萬餘元上繳國庫。
2000年11月至2005年3月,趙生龍在任山西省煤炭運銷總公司長治分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職務晉升及調整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利,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73萬餘元。
2005年6月,趙生龍在任同煤集團副總經理兼煤炭運銷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權在批煤、調整煤炭計劃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利,多次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555萬餘元。兩項共計受賄829萬餘元。另有人民幣778萬餘元,趙生龍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